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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13
来源方式:原创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一) 通用专业:
  (1) 土建工程;
  (2) 安装工程。
  (二) 通用考试科目:
  (1)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 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无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