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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3
来源方式:原创
政策法规

  

    依据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1),于2011年7月至8月对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进行综合办学水平评估。

经过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组织评估专家小组初评,和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参加本次评估的44家培训机构的评估结果予以公示,我培训中心(北京市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名列前茅,被评为“优秀单位”。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重点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