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