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备案手续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等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督人员。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会,按照《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在《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上签字。
在交底会上,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加盖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1的内容,设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