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 1109 9340  (同微信)

186 1069 3318(同微信)

信息咨询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1-03 | 20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抽查: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五)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六)拆除工程的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