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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1-03 | 2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二)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三)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多级配电、逐级保护等。

(四)“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五条 

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也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