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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六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1-03 | 27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整改报告,对于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还应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

(二)《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

(三)《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