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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七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1-03 | 2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

(七)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处理、处罚文书。

(八)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九)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为工程竣工后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工作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短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将警示信息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