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受理租赁企业备案申请
我市发布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近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对2015年出台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充完善,并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补充规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季度信用评价改为半年度信用评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当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时,系统将提示租赁企业进行整改。由于相应系统需要进行调整升级,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推迟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市建机分会受理首次信用评价资料。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3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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