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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1-04 | 28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中的信息,对拆装现场人员的持证上岗和拆装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装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八、使用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三)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县建委应当及时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给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颁发“使用登记证明”。

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起重机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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