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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1-14 | 2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 分户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施工单位己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二) 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己验收合格。

(三) 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工程质量检查结论与相对应的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一致,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齐全。

(四) 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为合格。

(五) 按照本规定要求,对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检查合格后,己在检查点位上做出了明显检查标识或设立了检查图表。

(六) 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己整改完毕,且己经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并形成整处置记录。

(七) 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己镶刻符合要求的工程标牌。

十、 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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