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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始分户验收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分户验收但是尚未完成分户验收工作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6】139号)、《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表格的通知》(京建质【2007】1285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附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停止使用。 相关文章: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部分)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