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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1-14 | 3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 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

十二、本通知自200971日起施行。200971日以后开始分户验收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200971日前已经开始分户验收但是尚未完成分户验收工作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6139号)、《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表格的通知》(京建质【20071285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附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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