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禁止新投资设立(含既有企业资质在关联公司间转移)建筑业企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可以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通知第(五)条所涉及资质的,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65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