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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补充通知(第三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12-09 | 1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市属集团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的综合资料、注册执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四、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实地核查。”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申请多项资质的,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分别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进行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65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