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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7-01-11 | 1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上述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并列为否决投标条款单独列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存在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否决相关投标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对认定投标人有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对相关工作进行整改,对其不良行为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予以记分,并纳入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68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