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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特别是国家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与执法力度,坚决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68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