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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需要采集服务机构的范围、采集主体及采集方式、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实施方法等。《办法》规定了服务行为动态评价,统一了服务机构在房屋征收服务活动中的日常管理、记分主体及记分方式、不同记分的处理方式及服务机构的救济途径等内容。一个记分周期内(一年),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记分满12分的,将暂停一年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或从事房屋征收服务。
此外,《办法》还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如何有效运用信息,即加大对房屋征收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69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