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房屋征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具体规定,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机器设备、物质等搬迁费用评估及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此外,《暂行办法》就相关评估结果的确定、公示,评估报告提交、送达以及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时的复核、鉴定等权利救济程序予以统一规定,并就评估中相关专业帮助予以明确。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理顺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思路,建立统一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场化评估体系,有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为本市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建设推进提供政策支撑。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69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