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推进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政策全面落实
(一)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引以为戒,认真对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清退施工现场存放限制使用的袋装预拌砂浆、袋装水泥等建筑材料。确保在设计环节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按规定落实使用预拌砂浆,做好预拌砂浆采购使用及筒仓设备等方面管理工作,确保预拌砂浆材料可追溯性,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标准规定。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建材使用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属地内施工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力度,确保我市有关预拌砂浆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