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的管理,并配合市应急办做好综合管理、考核和组织认定工作。
六、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第十八条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单位要进一步健全队伍保障机制,按照现有经费渠道,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所需费用。应逐步建立健全队员工伤、抚恤、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和心理干预制度,为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专业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及市应急办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事故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初审标准及申报工作流程(试行)
来源:http://www.bjjs.gov.cn/publish/portal0/tab662/info1068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