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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第一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7-04-15 | 1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工作目标

 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实施范围和标准

  1.20173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20173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项目,其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来源:http://www.bjjs.gov.cn/bjjs/xxgk/kjzc/tztg/413796/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