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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07 | 9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运转的建设资金;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调整,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逐步实行第三方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完善招标评标办法,监理费、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确定监理费,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严肃查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须依法与工程参建各方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各工程参建主体的权责,不得规避法律责任订立备案合同以外的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五)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带班作业,严格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严格履行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程序。   

(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法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理负责制,建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及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通过。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加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并对参加驻场设计服务情况记录保存。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情况,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切实落实检测机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