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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07 | 1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九)进一步加大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加大建筑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撤回该资质资格。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加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涉及外省(区)市企业和人员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十)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平台管理。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且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对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分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符合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的社会公示、评标后评估、特邀监督员驻场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招标人、中标人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及其他虚假招标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同肢解发包。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或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严格落实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本市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须报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招标代理合同应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时,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履约动态监管,根据施工单位定期填报的合同履约信息,对存在履约风险的项目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施工单位擅自更

换中标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到岗等行为。   

(十三)加强建筑劳务管理。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劳务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等承担直接责任。建设、施工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以工程项目部为单元,建立健全劳务管理保障体系。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建设、司法、仲裁共同参与的劳务合同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置劳务纠纷,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十四)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下列情况视同转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或租赁的。另外,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视同违法分包。  

(十五)进一步发挥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作用。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及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的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企业和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