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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装饰装修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规定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实行工地开放日制度,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由业主直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用功能需求,实现同步交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组建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
(十九)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各工程参建主体要严格落实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对应进行现场复试的建筑材料严格执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现场复试、见证取样和送检要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次、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实时上传和存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所有生产供应单位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进行源头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加大对原材料和混凝土试件的自检力度,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利用物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供应、检验、使用过程的监控。本市建立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的诚信管理体系,对生产和供应不合格与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及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累计积分管理,列入不良名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