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工程、
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
(十六)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搭建全市统一的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各工程参建主体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结合各工程参建主体的评价,对各主体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
(十七)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动态跟踪,实时掌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进度、风险处置等情况,并组织专家和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评估,重点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大风险防范和动态评估管理。严格落实第三方监控量测制度,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将监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各参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异常数据等问题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动态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探索推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制度;施工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十八)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装饰装修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规定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实行工地开放日制度,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由业主直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红线外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保障性住房竣工交用功能需求,实现同步交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组建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
(十九)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各工程参建主体要严格落实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对应进行现场复试的建筑材料严格执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现场复试、见证取样和送检要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次、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实时上传和存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所有生产供应单位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进行源头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加大对原材料和混凝土试件的自检力度,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利用物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供应、检验、使用过程的监控。本市建立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的诚信管理体系,对生产和供应不合格与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及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累计积分管理,列入不良名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