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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07 | 10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进一步规范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二十)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勘察与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安全监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行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记入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年度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行差别化管理和建筑市场监管、资格管理、招投标、评优评先的条件。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册执业人员应不断提高执业素质,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二十一)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强化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从业过程的动态管理。对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违规行为记入本人的诚信档案。各建设、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切实落实对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质量意识等培训工作,加强对一线操作工人培训的协调和指导,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60%用于一线操作工人培训,归集部分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以保障培训工作持续发展。各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农民工夜校做好一线

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一线操作工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