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可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过程控制,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督促设计做好现场服务,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进行到岗检查,确保在岗并履行质量职责。对所售房屋,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组织施工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质量保修机构,做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
(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负总责。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质
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员、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到岗履职,并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给予修复。
(七)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认真执行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质量负责。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