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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07 | 10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十五)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筑材料验核制度、第三方检测制度、分户验收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十六)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对已确定业主的,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配合实施。建设单位应提前7日通知业主自愿参加,工地开放日活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重点介绍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十七)强化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对其签署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十八)完善回访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公示保修处理程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保修部门应做到住户反映问题当日受理,并及时组织维修,对于需要一定期限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制定维修计划,明确告知住户维修期限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住户意见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回访结束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好相应总结和提高工作。

六、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

(十九)“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强化质量监督执法。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把“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到位。实行以属地监督为主的原则,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质量监督执法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执法工作。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单位有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二十)实行监督抽样检测制度。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

的检测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节能施工质量以及重要建筑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算,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十一)进行质量状况综合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通过项目自评、企业评价和管理部门综合评价,有效促进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二十二)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各参建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依据积分情况,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二十三)加强监督执法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执法通报向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大开发及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定期组织召开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通报会,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较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质量职责。同时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