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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实 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及审 核拨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确定合理的工期。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 应在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 前提下,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建立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控是目前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新开各线必须按照京建质[2009]91号文(《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全方位远程监控。以便终端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实时接收各施工标段传递的数据,并通过每天监测的数据自动评价作业面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分级预警信号,各参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使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处于可控状态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标段项目部设置监控室,每个监控室应设有视频监控台、监控量测数据平台和门禁智能监控平台,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班,随时监控掌子面、作业面情况,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监控室的负 责人和责任人。
一是现场视频监控。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每一个作业面、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应具有变焦、自动转向和通话联络、远程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确保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在施工作面。
二是门禁智能监控。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施门禁智能监控,所有在施基坑、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口安装门禁智能监控系统。门禁监控系统应具有可视、互联、非卡报警、人员档案读取、进出记录、实时数据管理等功能。该系统能实时显示出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 便于施工单位随时掌握作业人员信息。
三是第三方量测监控。建设单位应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实时监测,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各线项目管理公司分中心,分中心每天按时报轨道公司监控中心,形成工程项目、各线管理公司和轨道建设公司三个监控层面。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等问题,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按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生超预警值等严重问题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单位按专家意见立即处理。
(四)建立管线导改机制。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和地面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有效的运行体系和协调机制,与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协调解决地下管线问题,减少地铁施工对城市生命线的危害。同时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完整,在破土动工 前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加强履约管理。建设单位应以合同为依据,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实体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将评估结果和违约行为录 入信用管理平台,便于今后的招投标中优选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