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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08 | 1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日常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施工单位应按建设部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 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和总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 的职务。

(二)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要建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对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重大风险源要上墙公示,要有具体措施, 并明确责任人。   

(三)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评审办法》和《地铁风险指南》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施工方案必须请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设计 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   

(四)严格进场材料的检验。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检测,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加强地下管线等的保护。施工单位要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空洞情况进行核查,凡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请各产权单位对方案进行审定签认,同时报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等部门备案。对于交通导改、管线改移和地下空洞等方面需协调的问题,施工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报请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情况紧急时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六)做好监控量测工作。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实行安全风险远程监控管理,构建施工安全风险监控、预警信 息传送、分级响应机制。

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设专人监测,及时分析监控数据,每天按时报监理单位和各线项目管理公司分中心。对监控量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发生 超预警值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七)落实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必须根据施工方案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交底内容,并经双方签字认可。施工技术交底必须明确、具有针对性,杜绝未经技术交底的 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八)加强培训教育。施工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掌子面作业人员的实操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新入 场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未经教育考试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建立地铁工程安全质量培训学校,利用业余时间或脱产学习的方式,培养一批一线作业指挥人员和现场带班人员和新进场农民工,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现场管理能力、风险预见及防范能力,确保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落实绿色施工要求。施工单位要认真宣贯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认真落实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严格按绿色施工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所有轨道交通工地实现绿色施工。  

(十)起重机械的检测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66号令和京建施[2008]593号《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租赁和使用起重机械。移动式起重机进场使用前,总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经相关人员签字,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十一)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 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十二)凡中标两个以上标段的施工单位要成立北京指挥部,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指挥长,并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每月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 不少于1次的检查;各标段项目部每天要对工地进行检查。    

(十三)加强对工程资料的管理。施工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及 时收集、整理工程技术和安全质量管理资料。   

(十四)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事故单位在一小时之内填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报告书》,坚决杜绝延报、瞒报事故 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