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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09 | 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建委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

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委建立包括告知性备案企业信息在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监管。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市建委在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与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伤害的;   

()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通报和公开曝光的,应当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

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履行向主管部门举报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和协助看管查封建设工程材料义务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上述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内部监督管理,抓好各项制度建设,实现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的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人在采购中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市建委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查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市各建设工程材料相关行业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团体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业诚信企业和产品名单,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规企业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10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