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和核对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采购备案系统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与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发现不符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施工单位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并应在三日内告知工程所属的采购备案管理机构。
未开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备案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未进行采购备案申报完结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八、按照“101号文件”,对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或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总承包交易所在的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交易,在进行采购备案时应如实填写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形式和合同编号。
九、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和招投标应招未招的,责令整改,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年内因违反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相关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理累计达3次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可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对该企业的资质核查。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公布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备案相关信息。
十一、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信息,发现采购备案信息与本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举报。本市将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信息申报系统。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