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管理,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的要求,市建委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中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材采购备案试点工程的范围为本市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与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工作。
三、试点工程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使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应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和技术。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施工工艺。
四、试点工程中实行建材采购备案的建材品种包括: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非粘土)、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筑扣件、散热器、建筑门窗、电线电缆。
五、建材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包括:
(一)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情况;
(二)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的质量信息;
(三)建材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试点工程的建材采购备案工作由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以每份建材采购合同为备案单元。建材的采购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将采购信息汇总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与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见附件)通过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采购的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在产品信息或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已有备案信息进行备案变更。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工和签订了建材采购合同的试点工程,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建材采购备案信息补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