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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 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第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12 | 9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此通知。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如实申报采购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和错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招投标文件、购货合同、生产供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上述资料应与网上备案资料相符。 

八、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提倡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应约定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环保指标、封样要求、保质保修期限、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九、市或区、县建委应当对试点工程执行建材采购备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组织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的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备案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备案信息与现场保存的资料、实物不符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对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825号)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试点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市建委可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