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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要求,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是指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品种,由生产企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告知性备案,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设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为首都建设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采购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建设工程材料,并依法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并受理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其他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工作。
国外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其授权的国内总代理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外埠企业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供应备案,可以委托其在京的代理单位代其办理。
本市不再受理流通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不收取申办单位任何费用,不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
三、本市办理供应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有钢材、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塑料(复合)管材管件、建筑扣件、建筑门窗、节水型用水器具、散热器等14类产品。增加或减少品种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以及禁止或限制的生产工艺、或原料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四、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的程序包括网上申报、窗口受理、核查、决定和告知。从受理开始,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一)网上申报。申办单位首先应通过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办事大厅”注册登录,登录成功后,点击“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链接,按照网上提示内容如实填写,进行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申办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网上提示要求携带以下材料到备案窗口进行现场办理:
1、营业执照;
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三)核查、决定和告知。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委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告知申办单位。申办单位信息同时录入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