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 1109 9340  (同微信)

186 1069 3318(同微信)

信息咨询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您所在的位置:
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12 | 1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东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有关区县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要求,现就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从严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以及复合A级热固性外保温材料。供应上述材料的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以下简称:“专项备案”)。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建材办)负责专项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单位依法设立。

(二)生产单位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生产单位依法诚信经营,至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记录。

(四)产品质量符合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经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五)有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应有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厂家制订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企业标准。

三、对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生产企业首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一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三)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办理委托书。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证书。

(五)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六)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报告。

(七)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提交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八)产品的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对没有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国家或北京市应用技术导则的,应提交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二)、(三)、(四)、(六)、(七)、(八)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