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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12 | 2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产品信息列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

五、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申报材料失效的,备案产品信息将不再列入“备案目录”。

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向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时,应在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列入“备案目录”产品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的供应信息(内容见附件2)。供应信息中的产品名称、供应数量、供应工程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

六、生产企业在申请专项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备案。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所有已列入“备案目录”的产品从“备案目录”中撤出。

七、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加强外保温材料的进场复试和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使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监督检查。

八、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外墙外保温材料进场后,除按照有关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见证检验外,增加以下见证检验项目:

(一)岩棉保温板增加产品酸度系数的见证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25975-2010)标准要求。

(二)玻璃棉保温板增加对产品垂直于板面抗拉强度的见证检验项目。在国家或本市玻璃棉保温板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应用技术导则发布之前,检验结果应当符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企业标准的规定。

(三)燃烧性能为复合A级的外保温材料,增加对产品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项目。

上述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检验批量为每个单体工程至少抽检一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抽检两次。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归档保存。

九、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进行施工和验收。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应严格按照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