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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附件1第五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13 | 1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8

建筑保温材料

聚苯颗粒、玻化微珠(珍珠岩)等颗粒保温材料与胶结材料混合而成的保温浆料

单独作为保温材料用于外墙保温工程

单独使用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艺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7】837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联系电话:88223803

9

水泥聚苯板(聚苯颗粒与水泥混合成型)

各类墙体内、外保温

产品保温性不稳定

根据《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10

墙体内保温浆料(海泡石、聚苯粒、膨胀珍珠岩等)

民用建筑外墙内保温工程

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1

以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有机硅复合的墙体保温浆(涂)料

民用建筑混凝土及混凝土砌块外墙内、外保温工程

热工性能差,手工湿作业,不易控制质量

根据《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12

模塑聚苯乙烯保温板

高度≥100米居住建筑、高度≥50米公共建筑和幕墙构造建筑的外保温

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易发生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13

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

高度≥100米居住建筑、高度≥50米公共建筑和幕墙构造建筑的外保温

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易发生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14

金属面聚苯夹芯板

临时性居住建筑

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易发生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15

金属面板直接与硬泡聚氨酯相接的夹芯板

临时性居住建筑

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易发生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16

非耐碱型玻璃纤维网布

外墙外保温工程

耐碱性差,不能保证砂浆层抗裂性能要求

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17

树脂岩棉

管道保温工程

生产耗能大,施工过程中对工人健康危害大,保温效果差

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18

建筑门窗幕墙及辅料

普通单层玻璃和简易双层玻璃外门窗

民用建筑

气密、水密、保温隔热性能差

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金属结构(门窗幕墙)分会

(联系电话:8807090568016781

19

普通推拉铝合金外窗

民用建筑(狭窄走廊除外)

气密、水密、保温隔热性能差

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20

单层普通铝合金外窗

民用建筑外窗

强度低、气密、水密、保温隔热性能差

根据《关于公布第三批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京建材【2001】192号),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21

实腹、空腹钢窗

民用建筑外窗

气密、水密、保温、隔热性能差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12种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1999〕518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22

单腔结构塑料型材

民用建筑外窗

气密、水密、保温、隔热性能差

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659号公告),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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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隔热条、密封胶条

民用建筑外门窗和幕墙

强度低、不耐老化

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659号公告),从本新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