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建筑材料,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以下简称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编制、修订与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实行科学论证与公众参与原则。
编制、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实行技术进步与保障供应兼顾原则。
第四条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由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编制、发布,并依据各自职责对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