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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19 | 1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到今年底,建筑领域有资质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逐步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上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七、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坚持输入地、输出地并重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岗前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向其他地区推广。

  ()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