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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19 | 1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上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帐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2005年本地区解决拖欠农民上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等内容,并确定厅、处级领导各一名作为负责人和联络员,在本通知下发后两周内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