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可以选择网上备案或书面备案。网上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书面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等材料送市建委,市建委再将工程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备案。备案仍按上款所述方法进行。
第九条
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工程项目备案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综合评价的依据。 市建委应当把外地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情况反馈给其资质管理部门。
第三章 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情况也必须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项目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