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在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人员。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第四章 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包工头”支付。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企业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