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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1 | 14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