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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 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 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15日内,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 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 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前款第(二)项中己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收到招标投标书面情况 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 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投诉,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受理,并依 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和 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应当告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 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2000]606号)中有关施工分包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