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企业劳务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使用负有监管责任,监督总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支付;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筹措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资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劳务作业发包人
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所属项目应当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履行劳务管理职责。因劳务作业发包人管理不到位造成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务作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因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管理不到位造成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和区县建委将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对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专职劳动力管理员;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规范基础管理资料,编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表、工资表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备查;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规范内部财务管理,不得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信用警戒名单上的施工队长、班组长和劳务作业人员。因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不到位或制度措施不落实造成劳资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