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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1 | 1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加强劳务管理监督执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大劳务管理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执行本通知要求,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限制其新工程项目开工。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改正期间,禁止其在京承接新的工程,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涉及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资质处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通报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资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