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 1109 9340  (同微信)

186 1069 3318(同微信)

信息咨询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3 | 14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