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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部分)
来源: | 作者:bjjspx | 发布时间: 2016-09-23 | 16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