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