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六)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